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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扬帆计划竞争性扶持市县重点人才工程项目实施办法

作者:连南县特农公司 发布时间:2015/6/15 15:28:40 0次浏览

    第一条  为做好“扬帆计划”竞争性扶持市县重点人才工程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考核工作,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及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发展帮扶计划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通过竞争方式,择优扶持实效性、操作性、创新性、示范性较好的6个市级和25个县级人才项目。项目实施后,通过跟踪考核和绩效评估,从上一年度入选项目中择优评选2个市级和10个县级优秀项目继续给予扶持。市级项目分别给予150万元、县级项目分别给予80万元资助。

 

    第三条  本项目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  本项目每年集中申报、评审一次,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才办”)发布申报公告。市级项目限申报1 个,县级项目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市所辖县(市、区)总数的50%。

 

    第五条  申报单位为有关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要有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否则该项目不予申报。各市、县(市、区)按照公告要求如实填写《2013年扬帆计划竞争性扶持市县重点人才工程项目申报书》。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向市委组织部申报,各市委组织部进行初选审核后,统一向省委组织部申报。

 

    第六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牵头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市级项目与县级项目分开,书面评审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评审。书面评审采取封闭式进行。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从实效性、操作性、创新性、示范性和扶持资金使用计划等方面对每个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分。现场答辩分项目情况介绍和提问答辩两个环节。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人对申报项目作总体介绍,并现场回答评审专家提出的有关问题。评审专家根据介绍和答辩情况进行现场评分。每个项目的书面评审得分与现场答辩得分相加,排名前6位的市级项目和前25位的县级项目,经公示7天并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年度入选项目给予扶持。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七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负责所有项目的统筹管理。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本级项目的实施和对县(市、区)级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检查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入选项目进行检查考核。

 

    第八条  日常检查监督实行季报制度。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要按照《项目申报书》上的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安排,积极推进项目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级项目由市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提交季度工作报告。县级项目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向所在市委组织部提交季度工作报告,由市委组织部汇总向省委组织部报告。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采取现场考核。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牵头组织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绩效考核组,分期分片对上一年度入选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现场考察评分。有关市委组织部每年度向省委组织部提交本市各入选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逾期不提交报告和报表的,取消该市或该县(市、区)入选项目绩效考核资格。

 

    第十条  综合日常检查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评出排名前2位的市级项目和前10位的县级项目列为优秀项目继续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入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特殊原因,需对原定目标任务、计划进度、资金使用安排等作重大变更,或需中止、撤销的,由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省委组织部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或中止、撤销。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评审或绩效考核结果一次性下达扶持资金。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要会同有关单位,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帐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未使用的省财政资助资金按原渠道缴回省财政。

 

    第十三条  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追究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可以根据粤东西北地区人才工作实际情况变化进行调整,调整后需正式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财政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人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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